【永春都更案】關於管理費用的爭議

判決書強調管理費用的必要性與合理性。法官指出:(1)實施者已具備工程營建管理的能力與專業,自無委任其他公司辦理營建工程管理的必要性;(2)風險管理費可視為實施者投入資本、創意、管理技術與風險承擔所應獲取對應的報酬,其與工程費用不相同,然實施者有將相同費用重複編列於不同項目的情形,理應由審議會實質審查後作必要調整。當然,有人士,特別是都更業界人士不以為然,但我相信「都更不會因為這項判決而死,都更會因為這項判決而更公平與透明」。司法救濟畢竟是維護當事人合法權利的重要救濟方式,也是社會救濟中最終的救濟方式。透過司法救濟Read the rest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草案總說明

為協助弱勢者居住於合宜之住宅,提高都市土地運用效益,近年來政府積極推動市區內大面積公有土地、國營事業土地、港口、車站等周邊地區之公辦更新,包含四、五層老舊公寓重建,協助民間自力更新,提供整合及專業技能,企盼建立永續發展之都市。

鑑於執行過程中,由於普遍缺乏整體推動住宅與都市更新計畫、公部門人力及授權不足等,導致整合協調之前置作業相當冗長,且以現有公部門資源難以加速社會住宅及都市更新個案之推動,公有土地管理機關一般缺乏土地整合開發經驗,難與社會住宅及都市更新政策配合。為強化政府職能,落實居住正義,依住宅法第八條規定主管機關得設置專責法人或機構,辦理住宅相關業務,及都市更新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得設置專責機構,規劃設立行政法人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Read the re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