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4 平價住宅出租與先租後售

依據民國92年2月7日修訂之「921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23條第7項,及為提供住宅安置受災戶訂定之「921震災出租先租後售及救濟性住宅安置受災戶辦法」(內政部92年7月25日台內營字第09200875454號函)規定,政府得開發新社區興建平價住宅或徵得各該主管機關同意由政府所興建之各類住宅,作為出租或救濟性住宅安置災區受災戶。出租住宅之租金,由縣(市)政府依住宅坐落地段、面積、樓層,並參考鄰近地區房地租金等因素訂定之,再依承租人之身分及經濟條件予以不同之折扣,921受災戶之折扣為3折至7折,非921受災戶之折扣則為5折至9折。承租人若於承租後3年內申請承購該出租住宅者,其已繳租金之全額得抵充購屋價款;於6年內承購者,其已繳租金之50%得抵充購屋價款;於12年內承購者,其已繳租金之20%得抵充購屋價款。先租後售之平價住宅房地價格,由縣(市)政府參照取得成本及鄰近房地價格訂定之。若該出租住宅屬徵得各該主管機關同意者,則房地價格由各該主管機關訂定之。… Read the rest

4-33 災後社區重建計畫內容及作業規範

921重建會於民國88年11月9日核定「災後重建計畫工作綱領」,該綱領規定營建署應於11月30日前完成「災後社區重建計畫內容及作業規範」之研訂,以便災區鄉(鎮、市)公所在研擬災後社區重建相關計畫時有所遵循。根據工作綱領規定,各鄉(鎮、市)重建綱要計畫應於12月31日研擬完成,所需經費由921基金會補助。

         內政部於88年11月29日訂頒「災後社區重建計畫內容及作業規範」,規定受災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為擬訂社區重建計畫,一個鄉鎮市以一個團隊為原則,成員應由專業技術顧問、學術團體、法人機構及都市計畫等各領域專業人才,並在每一社區設置工作站,廣徵當地民眾意見。規劃團隊任務為擬訂重建綱要計畫、研擬都市更新地區、鄉村區更新地區及新社區開發地區之重建計畫等。… Read the rest

4-32 社區防救災總體營造實施計畫

921重建會成立後,前2年忙於救災及重建事宜,接著致力於推動社區營造工作。在推動社區營造過程中,為增進社區與民間組織之防災、減災能力,並加強生態保育,乃擬訂「社區防救災總體營造實施計畫」。

         本計畫由921重建會、農委會、文建會、勞委會、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原民會及各鄉鎮公所、民間團體及學術機構執行,自民國91年1月1日至92年12月31日實施,以重建區及納莉颱風受災區選定10個災害危險敏感區為據點推動。

         本計畫重點為結合社區防救災體系,整合社區內外資源,建立防災共識,激發居民建立「自救而後人救」的觀念,共同致力自我社區抗災、避災、減災、預防的能力。這項計畫符合世界潮流,甚具意義。… Read the rest

4-31 九二一震災住宅重建進度雙週報、月刊

在政府與民間戮力推動下,歷經救災、安置階段後,至民國90年底,重建相關法令及機制大致已建立完成,各項重建業務亦已陸續步上軌道,重建區也大致恢復舊觀,惟重建工作仍尚未完竣。由於復建工程項目繁多,且廣涉各級政府及民間單位。為有效統合重建資源,因應重建區實際需求,全面解決受災戶居住問題,恢復重建區景觀風貌,除由內政部負責研擬「921地震重建區住宅政策與實施方案」,並成立跨部會之「921地震重建區住宅政策與實施方案執行協調專案小組」,加速推動住宅及社區重建工作外,為定期紀錄並控管住宅重建進度,由內政部籌編出版「921震災住宅重建進度雙週報」,彙編各類住宅重建進度及執行成果,以隨時檢討並加速推動住宅與社區重建政策之執行。雙週報第1期於90年10月15日出版,至第55期(93年1月31日)起改為月報,94年起再改為雙月報,至94年12月31日止共出版72期,成為記錄住宅重建之重要檔案。… Read the rest

4-30 震後社區營造蓬勃發展

 文建會在民國83年起大力提倡社區營造,由文化角度慢慢發展出環境生態、空間改造、產業發展面相。88年921地震發生後,許多社區受到嚴重破壞,產業也大受影響,居民意識到必須凝聚共識,共同創造新的家園,因此帶動社區營造風潮,使得社區更美麗,居民更有自信、產業也活絡起來。地震後,許多公部門也嘗試用社造方式推動業務,例如水保局的「農村聚落社區營造暨產業發展計畫」、勞委會的「多元就業方案」、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以下簡稱中小企業處)的「社區暨地方特色產業輔導」等。

         陳錦煌先生任行政院921震災災後推動委員會執行長任內,特別重視社區營造工作,當時編列3億多元由文建會中部辦公室執行,並由921重建會之「巡迴輔導小組」專責推動社造業務。… Read the rest

4-29 臨門方案

針對依循「都市更新條例」辦理更新重建之集合住宅社區中,「不願或不能參與者」原應負擔之都市更新費用及參與者之自備款負擔,921基金會本於與政府互補之原則,於民國90年4月12日經第1屆第8次董監事聯席會通過「築巢專案之臨門方案」,匡列50億元專款,協助更新會「價購不願或不能參與重建者之產權」及「融資參與者之重建自備款」。惟因參與重建者擬經由金融體系取得重建融資非常困難,該基金會再於91年1月17日經第1屆第12次董監事聯席會同意大幅度修訂「築巢專案之臨門方案作業要點」,從「調降協助門檻至百分之五十」與「擴大融資撥貸範疇,提供參與者重建融資與自備款融資」兩個面向切入,徹底解決集合住宅之重建難題。由於預期至91年底所匡列專款將用罄,為補充後續資金之不足,行政院於91年8月宣布由行政院921震災社區更新基金(特別預算)提撥30億元委託該基金會辦理受災社區更新重建,並於91年11月15日簽訂契約書,明定30億元資金之使用悉依921基金會所訂定之「臨門方案作業要點」辦理。… Read the rest

4-28 九二一地震重建區住宅政策與實施方案執行協調專案小組

為推動「921地震重建區住宅政策與實施方案」,落實重建區住宅與社區重建工作,921重建會於民國90年3月19日研商「921地震重建區住宅政策與實施方案(草案)」時,請內政部成立「921地震重建區住宅政策與實施方案執行協調專案小組」。專案小組由內政部指派次長擔任召集人,營建署署長擔任副召集人,中央部會、重建區各縣(市)政府與重建相關機構指派高級主管兼任委員;其任務包括:(1)「921地震重建區住宅政策與實施方案」中各項住宅與社區重建業務之協調與推動;(2)各機關執行「921地震重建區住宅政策與實施方案」遭遇困難,屬於跨機關性質、主辦機關需其他機關協助或主辦機關無法自行解決者之協調與研議;(3)其他有關住宅與社區重建業務之協調與研議。專案小組於90年4月16日召開第1次會議,至95年1月16日完成階段性任務,共召開162次委員會議。… Read the rest

4-27 九二一地震重建區住宅政策與實施方案

「921地震重建區住宅政策與實施方案」由營建署負責研擬,歷經26次會議,於民國90年3月2日函報921重建會,經90年5月3日921重建會第7次委員會議核定。「921地震重建區住宅政策與實施方案」以「全面解決各類受災戶居住問題」、「恢復重建區景觀風貌」、「提升居住環境品質」為總目標,總目標之下有「以受災戶需求、解決問題為導向,推動重建工作」等6大目標,「確實掌握受災戶重建意願,積極完成重建工作」等7大重建政策,「全面調查受災戶住宅及社區重建需求」等10項重建策略及「都市更新實施方案」、「震損集合住宅修復補強、拆除及重建實施方案」、「個別住宅重建與臨時住宅(鐵皮屋)輔導實施方案」、「農村聚落重建實施方案」、「原住民聚落重建實施方案」、「新社區開發實施方案」、「土石流遷村實施方案」等7項實施方案與配合措施。… Read the rest

4-26 家屋再造方案

921基金會於民國89年9月6日經第1屆第5次董監事聯席會審議通過「築巢專案之家屋再造方案」,運用民間捐款補助921震災中自有住宅全倒,或自有住宅位處土石流危險區而必須辦理遷村,且經濟條件弱勢之受災戶重建家園。該方案依受災戶之經濟條件不同,提供不同額度之補助款,符合每人每月收入低於 8,276元、家庭財產低於260萬元者(低收入戶標準),每戶最高補助額度為50萬元;符合每人每月收入低於 12,414元,家庭財產低於390萬元者(低收入戶標準之1.5倍),每戶最高補助額度為25萬元;若受災戶實際狀況與前述情境相同者,由鄉(鎮、市)公所受理申請、初審,縣(市)政府彙整複審後,予以比照補助。90年7月30日921震災重建區中受桃芝風災重創,經徵得董監事同意將桃芝風災致住宅毀損之受災戶納入適用對象。… Read the rest

4-25 333融資造屋方案

為回應重建區鄉(鎮、市)公所研提之購地興建平價住宅安置受災戶之構想,921基金會於民國89年9月6日經第1屆第5次董監事聯席會審議通過「築巢專案之333融資造屋方案」,提撥專款無息融資給地方政府作為購地與興建平價住宅之周轉金。之後,又將融資撥貸對象擴及至位於斷層帶、土石流危險區域而必須辦理易地或遷住重建之社區、農村聚落與原住民聚落等,以及街廓型社區之都市更新等集體住宅重建計畫。同時,為因應經濟弱勢之原住民及農村聚落遷建需求,進一步修訂「921災區333融資造屋方案作業要點」,除提供融資對象辦理遷建計畫所需之行政管理費用外,也針對融資對象之社經條件,予以特別之補助,協助因應物價上漲所導致之額外負擔。… Read the rest

4-24 更新重建方案

921震災之後,毀損之集合住宅(社區)因產權共有之關係,如以傳統重建方式辦理重建,必須要有百分之百的住戶都參與重建。但要有如此之共識與能力,並不容易。在集合住宅社區中,部分住戶不願意或沒有能力參與重建之情況下,非得透過「多數決」機制辦理不可。既有營建法令中採取「多數決」,並設計有「租稅減免」、「容積獎勵」與「權利變換」等誘因者,就屬「都市更新條例」;加上政府之災後重建政策設計,都使得集合住宅(社區)依循更新重建之程序、以「都市更新條例」作為重建工具有很高之共識。因此921基金會於民國89年9月6日經第1屆第5次董監事聯席會審議通過「築巢專案之更新重建方案」,舉辦講習課程,出版「921災後社區更新重建手冊」,引導受災戶依法籌組更新會,一方面補助更新會運作之行政經費,二方面補助更新會引進及委託專業團隊協助發起更新重建、擬定及執行更新事業計畫與權利變換計畫所需之服務費用。… Read the rest

4-23 受損集合住宅修繕補強方案

基於災後重建資源之有效利用,並考量補強材料和技術都比過去顯著進步下,由921基金會與921重建會合作辦理「協助受損集合住宅修繕補強計畫」,並確定「垂直分工」之合作模式,先由921基金會協助受損集合住宅擬定修繕補強計畫書,再由政府與民間捐款共同補助後續之實質修繕補強工程。

         921基金會提出之「協助受損集合住宅擬定修繕補強計畫書方案」,經民國89年9月6日第1屆第5次董監事聯席會審議通過,並於89年9月16日與臺灣營建研究院簽訂委託合約,由臺灣營建研究院受理協助之申請,並籌組遴選與審查小組,協助社區甄選專業團隊及審核專業團隊擬定之修繕補強計畫書。之後再分別由921基金會及內政部提出「補助受損集合住宅辦理修繕補強方案作業要點」(90年8月31日第1屆第10次董監事聯席會通過)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921震災震損集合住宅必要性公共設施修復補強工程補助及施工抽查作業要點」(內政部90年9月24日台內營字第9085505號令),由921基金會及921重建會分別補助受損集合住宅辦理「必要性公共設施修復補強工程之營建管理、監工及工程經費」之21%及49%。… Read the rest

4-22 重建家園貸款信用保證

為協助無法提供足額擔保品之921震災弱勢災民,順利取得重建家園所需之貸款,並協助社區或集合式住宅受災戶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5條規定設立之都市更新團體,取得更新重建資金。行政院於民國89年3月15日函送「提撥專款辦理震災災民重建家園貸款信用保證業務計畫」(台89內字第07552號函),並於89年3月17日核定「921震災災民重建家園貸款信用保證業務處理要點」(台89內字第07948函),由921基金會捐贈30億元專款,交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設置專戶,辦理921震災災民重建家園貸款信用保證。… Read the rest

4-21 原購屋貸款餘額協議承受

「921震災重建暫行條例(草案)」於立法院審議期間,有災民組織及民間團體提出對照法案與部分條文,主張政府與金融機構應「概括承受」震損房屋之購屋貸款,以降低災民之負擔;或提撥財源先賠償受災戶住宅重建或修繕補強之工程款,再行代位追償。惟在歷經協商之後,「概括承受」與「代位求償」主張因「政府財政負擔過重」、「公平考量」、「多數金融機構已民營化」等理由而被排除在外,僅於第53條規定,災區居民得經原貸款金融機構之同意,以其因震災毀損而經政府認定之房屋及其土地,清償原貸款債務,即所謂之「原購屋貸款餘額協議承受」。… Read the rest

4-20 新社區開發

為安置位於斷層帶、土石流危險區或其他地質脆弱地區受災戶之需要,政府於「災後重建計畫工作綱領」之社區重建計畫下提出開發新社區之構想,並將新社區之土地取得、開發方式與經費籌措等相關規定納入民國89年2月3日公告施行之「921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相關條文經89年11月29日、92年2月7日兩次修訂,開發主體不再以縣(巿)政府為限,新社區區位選擇亦從以公營事業土地為主,放寬至將私有土地納入選項,土地取得方式則在協議價購與實施徵收外,納入土地重劃或區段徵收等管道。

         為降低開發成本、減輕受災戶承購或承租新社區住宅之負擔,開發主體除可依政府相關作業要點,申請補助規劃設計費、地質鑽探費、技術顧問費、公共設施興建與復舊工程費、土地徵收及地上物拆遷補償費、共同管道工程經費等。… Read the re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