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3 具備國家及地方降低災害風險策略的國家數量。
說明:此指標非單一國家層級填列的指標,屬全球層級,故不予訂定指標及具體目標。
3.8.2 家庭在健康方面的支出占家庭收入及支出的比例。
說明:目前中央健康保險署提供「門診、住診部分負擔金額」,衛生福利部統計處提供「家庭自付費用占國民醫療保健支出比率」,行政院主計總處提供「醫療保健支出占家庭消費支出結構的比率」,均為現況基礎值,且無單位訂定指標及具體目標。
3.9.3 意外中毒死亡率。
說明:依衛生福利部死亡資料檔原死因註碼為意外中毒者(2008年以後為ICD-10版X40-X49)為統計對象。ICD-10版X40-X49之死因如下:
X40非類鴉片鎮痛藥、退熱藥和抗風濕藥的意外中毒及暴露於該類藥物。
X41鎮癲癇藥、鎮靜催眠劑、抗震顫麻痹藥和對精神有影響的藥物的意外中毒及暴露於該藥物。
X42麻醉劑和致幻藥意外中毒及暴露於該藥物,不可歸在他處者。
X43作用於自主神經系統的其他藥物的意外中毒及暴露。
X44其他和未特指的藥物、藥劑和生物製品的意外中毒及暴露於該類藥物。
X45酒精的意外中毒及暴露於酒精
X46有機溶劑和鹵素烴及其蒸氣的意外中毒及暴露於該類物質。
X47其他氣體和蒸氣的意外中毒及暴露於該類物質。
X48殺蟲劑的意外中毒及暴露於殺蟲劑。
X49其他和未特指的化學製品和有害物質的意外中毒及暴露於該類物質。
3.b 對主要影響開發中國家的傳染以及非傳染性疾病,支援疫苗以及醫藥的研發,依據杜哈宣言提供負擔得起的基本藥物與疫苗;杜哈宣言確認開發中國家有權利使用國際專利規範-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以下簡稱TRIPS)中的所有供應品,以保護民眾健康,尤其是必須提供醫藥管道給所有的人。
說明:我國已於2011年修正專利法第90條、91條,為協助無製藥能力或製藥能力不足的國家,取得治療愛滋病、肺結核、瘧疾或其他傳染病所需醫藥品,專利專責機關得依申請,強制授權申請人實施專利權,以供應該國家進口所需醫藥品。我國研製的藥品、疫苗按法律規範,皆須符合TRIPS協定。
5.3.2 介於15至49歲之間的女孩和婦女,曾有過移除生殖器的經歷比例(按年齡分類)。
說明:因我國無施行切割女性生殖器、女性割禮等危害婦女健康的習俗及案例,故本項不納為我國永續發展指標。
5.5.1任職於國會和地方政府的女性比例。
說明:查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的指標定義,本項包括國會與地方政府女性任職比例。經查2016年第9屆立法委員選舉女性當選人數占應選名額的38.06%,另2014年直轄市、縣(市)議員女性當選人數占應選名額的30.65%。另,參照聯合國開發計畫署(UNDP)2015年人類發展報告(Human Development Report 2015)中女性議員占國會席次比例的各國統計數據,我國女性國會議員所占席次比例不僅為亞洲各國國會中最高,與歐美各國相較亦是名列前茅,鑒於民意代表婦女保障名額於相關法令已有明文規定,且各當選人均為民選,已有相當保障,故國會部分不納為我國永續發展指標。
5.6.2 訂定法規保障介於15至49歲之間的女性,獲取性與生殖醫療相關照護、知識、教育的國家數量
說明:查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的指標定義,本項指標為立法保障女性獲得性健康照護服務及教育,查我國已訂定《性別平等教育法》、《優生保健法》提供相關服務,已達成指標,故本項不納為我國永續發展指標。
5.a.2 訂定保障女性平等擁有或持有土地的法規的國家比例
說明:查《民法》第1138條規定的遺產繼承人係男女平等,且現行法令對土地買賣及承受人並未有性別限制,土地的各種移轉形式應已符合性別平等,故本項不列為我國永續發展指標。
5.b 改善科技的使用能力,特別是ICT,以提高婦女的能力。
5.b.1 擁有手機的人口比例(按性別)
說明:查國家發展委員會委託辦理的2016年個人家戶數位機會調查報告,男女間持有智慧型手機的比例相當接近(男:女=94.5:94.8),本項指標於我國已不具鑑別度,故不納為我國永續發展指標。
5.c 採用及強化完善的政策以及可實行的立法,以促進兩性平等,並提高各個階層婦女的能力。
5.c.1 具追蹤和分配制度,以有效促進性別平等和女性賦權的國家占比
說明:查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的指標定義,本項指標指涉性別預算的配置與支出,並以建置此項機制的國家占所有國家數的比率。因我國已實施性別預算及性別影響評估制度,透過性別回應預算以及政策措施,致力於縮小性別落差,故本項不納為我國永續發展指標。
6.5.2 跨國流域面積與水務合作業務運作比例。
說明:因我國無跨國的流域,故本項不納為我國永續發展指標。
8.2.1 平均每就業者國內生產毛額(GDP)的年成長率
說明:因「國家發展計畫106至109年四年計畫暨109年計畫」重要總體經濟目標係綜合考量計量模式推估及政策效應予以設定,且經行政院院會通過,並未就勞動生產力(以就業人數計算)成長率加以設算,故國家發展委員會無法提供該指標相關數值。
8.5.1 女性和男性就業者的平均時薪(按職業、年齡層、身障人士分類)
說明:男、女受僱者的薪資統計資料,因受僱者的工作性質、年資及學經歷等因素影響而有所差異,爰女性、男性就業者的平均時薪統計資料恐難以呈現落實同工同酬的情況。又為藉由節日喚起兩性同酬的公共意識,以期各界共同為縮小兩性薪資差距而努力,勞動部自2012年起,每年2~3月已定期發布同酬日資料。另外,因調查資料蒐集限制,無法精確統計女性和男性就業者按職業、年齡層、身障人士分類的平均時薪資料。
8.5.2 失業率(按性別、年齡層、身障人士分類)
說明:有關失業率為綜合性指標,涉及因素甚廣,為各部會共同努力的目標。勞動部以失業者(不論性別、年齡層)職前訓練的訓後就業率為目標,係以鼓勵失業者透過職前訓練取得技能進而提升失業者就業率,與聯合國細項目標意涵相符。另,有關身障失業率,勞動部運用各項就業服務措施協助身心障礙者就業,有關身心障礙者勞動狀況非每年調查(最近調查報告資料2014年6月),故不列指標,並以推介就業率列為發展指標。
8.7 採取立即且有效的措施,根除強迫勞動、奴隸與人口販賣,並保證禁止與消除最糟形式的童工,包括童兵的招募,及在西元2025年以前,終結各種形式的童工。
說明:有關個案是否確有強迫勞動或人口販運情事,仍均由司法機關查察判定,勞動部尚無相關統計數據,亦難就本項另訂標項目。查勞動基準法第5條規定雇主不得以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的方法,強制勞工從事勞動,例如雇主以暴力致勞工心生畏懼的行為或拘禁限制行為自由等非法方式強制勞工從事勞動,至是否構成該條規定,應視其實際情形而定。當地主管機關如認為有雇主強迫勞動行為的嫌疑者,可檢具有關證據資料移請檢察機關偵辦或由當事人向法院提出告訴。
8.7.1 介於5至17歲之間童工的比例和數量(按性別和年齡分類)。
說明:查勞動基準法第5條規定雇主不得以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的方法,強制勞工(含童工)從事勞動,例如雇主以暴力致勞工心生畏懼的行為或拘禁限制行為自由等非法方式強制勞工從事勞動,至是否構成該條規定,應視其實際情形而定。當地主管機關如認為有雇主強迫勞動行為的嫌疑者,可檢具有關證據資料移請檢察機關偵辦或由當事人向法院提出告訴。基此,有關個案是否確有強迫勞動或人口販運情事,仍均由司法機關查察判定,勞動部尚無相關統計數據,亦難就本項另訂指標項目。
8.8.1 致死和非致死的職業傷害頻率(按性別和移工狀態)
說明:我國職災死亡千人率、職災失能及傷病千人率與聯合國指標計算方式皆相同。我國對職災保障已包含所有勞工對象(含不同性別、本勞及移工),已可客觀反應實際減災績效。
8.8.2 遵守國際勞工組織文件和國家立法,強化勞工權利情形(團體權及協商權)(按性別和移工狀態)
說明:我國訂有工會法及團體協約法,以保障勞工的團結權及協商權。其中,工會法於2011年修訂工會法時刪除工會理事、監事須具有我國國籍的限制規定,進一步保障外籍勞工的團結權。另我國的受僱勞工,不論是女性勞工或外籍勞工的團結權與協商權均受前開法令的保障,對於相關權利的行使均與一般受僱勞工無異。
10.6 提高發展中國家在全球經濟與金融機構中的決策發言權,以實現更有效、更可靠、更負責以及更正當的機構。
10.6.1 發展中國家成為國際組織的成員和擁有投票權的比例。
說明:
10.7 促進有秩序的、安全的、規律的,以及負責的移民,作法包括實施規劃及管理良好的移民政策。
10.7.1 員工負擔的招募費用占當地年收入百分比。
10.7.2 實施良好移民政策的國家數量。
說明:
10.c 在西元2030年以前,將遷移者的匯款手續費減少到小於3%,並消除手續費高於5%的匯款。
10.c.1 匯款手續費占匯款金額比例。
說明:
12.c 依據國情消除市場扭曲,改革鼓勵浪費的無效率化石燃料補助,作法包括改變課稅架構,逐步廢除這些有害的補助,以反映他們對環境的影響,全盤思考開發中國家的特殊需求與狀況,在保護窮人與受影響社區的方式下,最小化對其發展可能產生的不利影響。
說明:關於離島地區油品海運運輸費用補助不納入指標的理由:
(1)補助目的係為協助離島地區人民獲得油品基本能源服務,與綠色經濟發展目的不同:油品目前仍為民眾生活必需品,為維持離島地區與臺灣本島民眾用油條件的一致性,補助係為照顧離島民眾的用油權益,並落實石油基金補助目的,與綠色經濟發展目的並無直接關聯。
(2)該項補助不影響油品消費數量,亦不影響綠色經濟發展:該項補助僅針對油品業者額外負擔的海運運輸費用進行補助,並不會影響油品市場的數量或價格,亦不會影響民眾的購買行為(民眾購買油品的需求量不會增加)。
(3)補助不會造成環境資源浪費:由於補助僅弭平額外海運運輸成本部分,且不影響市場數量及價格,故補助不會造成化石燃料使用增加或浪費性消耗,並非造成環境資源浪費的不當補助,亦不會導致溫室氣體排放增加的問題。
13.3.2 透過強化機構、系統和個人能力,以實施適應、減緩、技術移轉及發展方案的國家數量。
說明:依災害防救法第3條規定,我國係依災害種類而訂有不同的災害防救權責單位,目前共計20種災害,內政部僅為風災、震災、火災及爆炸災害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本項目標主要係為因應氣候變遷所帶來的影響,進而於相關減險、適應及早期預警上提升相關人與機構的對應能力,相較於內政部權管的災害種類而言,範圍過廣且難以定義。
14.7 在西元2030年以前,提高海洋資源永續使用對小島嶼開發中國家(SIDS)與最低度開發國家(LDCs)的經濟好處,作法包括永續管理漁撈業、水產養殖業與觀光業。
14.7.1 開發中島嶼國家、低度開發國家的永續漁業(GDP)占比。
說明:我國非開發中島嶼國家、低度開發國家,故本項目標不適用。
16.3.2 未判刑的拘留者占總監獄人口的百分比。
說明:所指未判刑的居留者應係偵查中羈押的被告或施用毒品遭觀察勒戒者,惟此二者因每個時期發生的案件無法預測,自然人數也無法預測,難以提出相關對應指標。
16.4.2 因持有小型或輕型武器遭記錄者的比例。
說明:依照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我國是禁止持有小型或輕型武器,非如美國般開放持有武器。因此,應無所謂「因持有小型或輕型武器遭記錄者的比例」,難以提出相關對應指標。
16.5.2 過去12個月至少接觸一次公職人員,且賄賂公職人員,或被公職人員賄賂的企業比例
說明:「過去12個月至少接觸一次公職人員,且賄賂公職人員,或被公職人員賄賂的企業比例」,由於貪污案件有隱密性、高犯罪黑數等特性,偵查中的案件往往超過一年時間的監控,方有執行的可能。因此,16.5.2要求過去12個月的比例,大多尚在偵查中,有偵查不公開考量,無法取得相關資料,難以提出相關對應指標。
16.2.1:過去一個月受到照顧者身體或心理暴力行為的孩童(1~17歲)比例。
說明:內政部認為應由衛生福利部說明。
16.2.2 人口販運的受害者數量(每十萬人口)(依性別、年齡、利用方式)。
說明:內政部認為應由移民署說明。
16.2.3 介於18至29歲之間的青少年(女),曾於18歲前遭受性暴力的比例。
說明:內政部認為應由衛生福利部說明。
16.8 擴大及強化開發中國家參與全球管理制度。
說明:法務部說本項指標自始即未指定主政單位。
16.10 依據國家立法與國際協定,確保民眾可取得資訊,並保護基本自由。
說明:內政部與國家發展委員會皆認非其權責。
16.a 強化有關國家制度,作法包括透過國際合作,以建立在各個階層的能力,尤其是開發中國家,以預防暴力並對抗恐怖主義與犯罪。
說明:內政部與法務部皆認非其權責。
16.b.促進及落實沒有歧視的法律與政策,以實現永續發展。
說明:內政部與法務部皆認非其權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