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18號解釋
中華民國 89 年 12 月 7 日 院台大二字第 28883 號 解 釋 文
爭點:水利會組織規程就掌水費負擔等規定違憲?
農田水利會為公法人,凡在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內公有、私有 耕地之承租人、永佃權人,私有耕地之所有權人、典權人或公有耕 地之管理機關或使用機關之代表人或其他受益人,依農田水利會組 織通則第十四條規定,均為當然之會員,其法律上之性質,與地方 自治團體相當,在法律授權範圍內,享有自治之權限。同通則第十 五條第一項規定:會員在各該農田水利會內,有享有水利設施及其 他依法令或該會章程規定之權利,並負擔繳納會費及其他依法令或… Read the r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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