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89年2月3日制定之921震災重建暫行條例使災區重建有法令之依據,第二章「災區社區重建」之第二節「都市地區之重建」及第三節「非都市地區之重建」等相關規定,為災區的都市計畫提供新的發展契機。
內政部於90年9月10日發布「921震災重建新社區開發、都市更新地區內土地徵收及地上物拆遷補償費撥貸、補助作業須知」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各開發主體重建區內,得以徵收、區段徵收、有償撥用、價購、租用或設定地上權等方式,辦理921震災重建新社區開發及都市更新地區內土地徵收作業,以加速重建進度。
91年12月11日「都市計畫法」修訂第27條,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因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時,直轄市、縣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應視情況迅行變更都市計畫。此外,92年1月29日修正「都市更新條例」增訂22-1及25-1條,同一建築基地上部分建築物毀損辦理重建時,在不變更所有權人之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之情形下,以受損建築物所有權人之人數、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為計算基礎,分別計算其同意比例,簡化都市更新作業程序,解決因無法適用921震災重建暫行條例以都市更新方式辦理重建之問題。… Read the r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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