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花蓮縣秀林鄉原住民追討土地事件觀察報告」裡頭提到,台灣省原住民事務委員會曾向花蓮地方法院提請塗銷富世、秀林段山地保留地原登記權利人古xx等四十七名原住民耕作權登記的民事訴訟,這個訴訟後來怎麼了?
民國89年8月10日台灣花蓮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一號民事判決
民國89年8月30日台灣花蓮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十八號民事判決
原告行政院原住民事務委員會之訴駁回!
理由有三:
- 依據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一條、第八條規定,耕作權必須向地政機關登記,其性質為不動產物權之一種;耕作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喪失或變更者,應依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規定─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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