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年10月13日制訂
89年12月20日修訂
第一條 為妥善管理及運用九二一震災捐款,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會董事會掌理本會基金及經費之收支與保管事項,其業務由執行長負責監督財務組辦理,並由財務組編製年度會計報告彙送董事監事會核備。
第三條 本會之收入及支出,應開立中央銀行或金融機構專戶處理。
第四條 本會除創立基金不得動用外,其他經費之運用應編列預算並經董事會決議後嚴格控制。
第五條 本會每年孳息之收入及節餘之經費,得移作經費應用。
第六條 為使震災捐款發揮最大之用途,本會應主動依災後重建之需要,規劃重建專案並經董事會決議後執行。… Read the rest
你必須登入才能發表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