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白聯手於五月十三日三讀通過「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案」,賦予核電廠取得延役或重啟的法律依據後,再於五月廿日挾其人數優勢,通過民眾黨團提案的「核三繼續運轉」公投。
依修法後的核管法第六條第二項條文,經營者「得」於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執照。而依增訂的第三項條文,運轉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後,須再繼續運轉者,經營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經主管機關確認核子反應器設施無安全顧慮並審核同意換發執照後,始得繼續運轉。換言之,在修正後的第六條第三項下,台灣三座老舊已除役的核電廠,都能依法申請「重啟」。… Read the r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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