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自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公布施行後,歷經八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九十九年五月十二日修正公布施行。因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六日司法院釋字第七百零九號解釋,宣告本條例部分條文違憲失效;另鑒於臺灣早期發展地區,已呈現建築物結構老化、防災抗震能力不足、實質環境劣化、都市機能衰敗等現象,亟待透過都市更新方式來解決,爰從「增強都更信任」、「連結都市計畫」、「精進爭議處理」、「簡明都更程序」、「強化政府主導」、「協助更新整合」、「擴大金融參與」、「保障民眾權益」八大面向檢討修正,以符合憲法所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強化政府主導都市更新能量,維護公產權益,簡化行政程序及擴大奬助措施,同時解決實務執行爭議,以加速都更推動進程,爰擬具本條例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Read the rest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暨施行細則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暨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施行細則
第三章 停役及除役管制
第二十一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之除役,應採取拆除之方式,並在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完成。
前項之拆除,以放射性污染之設備、結構及物質為範圍。
第二十二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之除役,其拆除後之廠址輻射劑量,應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之標準。
第二十三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之除役,經營者應檢附除役計畫,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核合於下列規定,發給除役許可後,始得為之:
一、除役作業足以保障公眾之健康安全。
二、對環境保護及生態保育之影響合於相關法令之規定。
三、輻射防護作業及放射性物料管理合於相關法令之規定。… Read the rest
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許可申請審核辦法
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許可申請審核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經營者申請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除役計畫及財務保證說明,送主管機關審查並繳交審查費。
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經營者應於主管機關作成審查結論前,檢送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認可之環境影響評估相關資料。
第三條 前條第一項除役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設施概述、運轉歷史、曾發生之重大事件及其影響。
二、設施系統、設備、組件與材料之放射性活度調查方法及初步評估結果。… Read the rest
核能一廠除役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
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環署綜字第1050041988號
- 公告「核能一廠除役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本案基於開發單位為求公眾參與更為周延,自願依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2項規定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程序,且經綜合考量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及各方意見,認為本案除役活動相關設施設置內容及期程尚不明確,對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6款「對國民健康或安全」是否有重大影響之情形,相關調查、預測、分析、評定、資訊公開、公眾參與等評估結果尚不足審查判斷所需,亦即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重點項目如下:
那些年,幹的那些事
特別預算之特別條例比一比
權利變換篇
「權利變換」是都市更新核心制度之一,透過這個制度,可將權利變換範圍內參與或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並提供土地、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的土地所有權人、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或實施者,按照他們在更新前(權利變換前)的權利價值及提供資金比例,「變換」到更新後(權利變換後)的土地、建築物或權利金。
何謂權利價值?
權利價值是權利變換參與者,包括土地所有權人、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或實施者,權利變換前(更新前)提供及權利變換後(更新後)分配所得的權利,經專業估價者本諸客觀公正,並運用邏輯方法及經驗法則,進行調查、勘察、整理、比較、分析及調整等程序所估算出的價值,該價值通常以貨幣金額表示。… Read the rest
都更範圍劃定篇
都市更新,首要工作就是要劃定都市更新的範圍。都市更新範圍可分成涵蓋面積較大的「更新地區」,以及「更新地區」內可以單獨實施都市更新事業的區塊-「更新單元」。
更新地區與更新單元
- 更新地區:更新地區是各級政府為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的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增進公共利益,在經全面調查及評估後,於都市計畫範圍內劃定一定範圍,分別訂定都市更新計畫,作為辦理都市更新、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的指導。
- 更新單元:是指更新地區內可單獨實施都市更新事業的分區。依據「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更新單元的劃定,應考量原有社會、經濟關係及人文特色的維繫、整體再發展目標的促進、更新處理方式的一致性、公共設施負擔的公平性及土地權利整合的易行性等因素。
高鐵預估營運量與實際營運量
蚵報上架
16年來,特別預算知多少?
都更來襲:誰讓都更傾斜?
謝志誠 2012/04/15
肩負「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及增進公共利益」的都市更新,在台北市政府強拆王家後,蒙上陰影。都更真的如此之「惡」嗎?不能否認的是,都更條例過去的八次修正,確實明顯朝向「促進」都更,並以「簡便」程序,「排除」障礙為主,對於「不同意」者的保護措施相對不足,部分條文甚至修到連行政部門都覺得「太超過」。
未來,除非「廢除都更條例」可以凝聚更大的共識,否則就應以文林苑等更新爭議為鑑,一方面檢討執法過程有無瑕疵,另一方面好好審視都更條例的內容。有違憲疑慮的,就聲請大法官會議來解釋;有調整必要的,就尋求更大的共識來修正。然而,在過去一段日子裡滿天飛揚的言論,卻有些怵目驚心之述;其中,影響後續最大的是「誰在主導都更?」為免因誤解而導致偏差的看法,甚至做出因噎而廢食的決定,筆者認為有進一步討論的必要。… Read the rest
沒有互信,都更怎麼走下去?
謝志誠 2012/06/01
我不是要談很深奧的都更計畫怎麼「畫」?權利變換怎麼「變」?我只是想從一個曾經推動921災後更新重建,現在已經退下來,可以從容看待問題的角度,談談都更。
強拆民宅,引發衝突
都更問題,其實不全然只是都更本身的問題。文林苑強拆衝突後,輿論對於都更的反彈,就夾雜著長期累積下來的社會問題,包括房價高漲崩世代望樓興嘆、貧富落差拉大、好野人越來越好野等等。3月28日凌晨起,天龍國「依法行政」的攻頂行動,恍若回到戒嚴時期的情境,讓所有的怒氣找到了出口。強拆衝突畫面經過媒體傳播,讓社會大眾對都更產生質疑:從都更條例立法目的所揭櫫的「公共利益」,到都更條例最為核心的「多數決」機制。更有論述認為都更的精神與意義已經開始扭曲變形,甚至是在製造另一種跨世代的不公平與不正義。… Read the rest
都更修法吵五年(2011~2016),吵什麼?
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都更條例」)第九次修正,從 2011 年 5 月展開,經 3 次座 談會、5 次研修小組會議及 9 次跨部會與法規會聯席審查會議,於 2012 年 6 月日提交部務 會報通過,6 月 14 日函報行政院審議,經召開 6 次會議於 2012 年 11 月 7 日完成審查, 11 月 29 日經行政院第 3325 次院會通過,且經行政院列為重大法案,並於 12 月 7 日函請 立法院審議。至2015年12月15日立法院程序委員會決議將「內政委員會報告、行政院、 林淑芬等 22 人、姚文智等 31 人、邱文彥等 27 人、李俊俋等 23 人、陳亭妃等 21 人、許 添財等 18… Read the r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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