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年10月13日制訂
89年9月6日第一次修訂
93年12月2日第二次修訂96年8月31日第三次修訂
第一條 本基金會定名為「財團法人九二一震災重建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主事務所設於台北市,並得視業務需要,設立分事務所。
第三條 本會以運用社會資源,統合民間力量,協助九二一地震受災地區之重建為目的,辦理下列業務:
一、關於災民安置、生活、醫療及教育之扶助事項。
二、關於協助失依兒童及少年之撫育事項。
三、關於協助身心障礙者及失依老人之安(養)護事項。
四、關於協助社區重建之社會與心理建設事項。… Read the r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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