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6 家屋再造方案

921基金會於民國89年9月6日經第1屆第5次董監事聯席會審議通過「築巢專案之家屋再造方案」,運用民間捐款補助921震災中自有住宅全倒,或自有住宅位處土石流危險區而必須辦理遷村,且經濟條件弱勢之受災戶重建家園。該方案依受災戶之經濟條件不同,提供不同額度之補助款,符合每人每月收入低於 8,276元、家庭財產低於260萬元者(低收入戶標準),每戶最高補助額度為50萬元;符合每人每月收入低於 12,414元,家庭財產低於390萬元者(低收入戶標準之1.5倍),每戶最高補助額度為25萬元;若受災戶實際狀況與前述情境相同者,由鄉(鎮、市)公所受理申請、初審,縣(市)政府彙整複審後,予以比照補助。90年7月30日921震災重建區中受桃芝風災重創,經徵得董監事同意將桃芝風災致住宅毀損之受災戶納入適用對象。… Read the rest

4-25 333融資造屋方案

為回應重建區鄉(鎮、市)公所研提之購地興建平價住宅安置受災戶之構想,921基金會於民國89年9月6日經第1屆第5次董監事聯席會審議通過「築巢專案之333融資造屋方案」,提撥專款無息融資給地方政府作為購地與興建平價住宅之周轉金。之後,又將融資撥貸對象擴及至位於斷層帶、土石流危險區域而必須辦理易地或遷住重建之社區、農村聚落與原住民聚落等,以及街廓型社區之都市更新等集體住宅重建計畫。同時,為因應經濟弱勢之原住民及農村聚落遷建需求,進一步修訂「921災區333融資造屋方案作業要點」,除提供融資對象辦理遷建計畫所需之行政管理費用外,也針對融資對象之社經條件,予以特別之補助,協助因應物價上漲所導致之額外負擔。… Read the rest

4-24 更新重建方案

921震災之後,毀損之集合住宅(社區)因產權共有之關係,如以傳統重建方式辦理重建,必須要有百分之百的住戶都參與重建。但要有如此之共識與能力,並不容易。在集合住宅社區中,部分住戶不願意或沒有能力參與重建之情況下,非得透過「多數決」機制辦理不可。既有營建法令中採取「多數決」,並設計有「租稅減免」、「容積獎勵」與「權利變換」等誘因者,就屬「都市更新條例」;加上政府之災後重建政策設計,都使得集合住宅(社區)依循更新重建之程序、以「都市更新條例」作為重建工具有很高之共識。因此921基金會於民國89年9月6日經第1屆第5次董監事聯席會審議通過「築巢專案之更新重建方案」,舉辦講習課程,出版「921災後社區更新重建手冊」,引導受災戶依法籌組更新會,一方面補助更新會運作之行政經費,二方面補助更新會引進及委託專業團隊協助發起更新重建、擬定及執行更新事業計畫與權利變換計畫所需之服務費用。… Read the rest

4-23 受損集合住宅修繕補強方案

基於災後重建資源之有效利用,並考量補強材料和技術都比過去顯著進步下,由921基金會與921重建會合作辦理「協助受損集合住宅修繕補強計畫」,並確定「垂直分工」之合作模式,先由921基金會協助受損集合住宅擬定修繕補強計畫書,再由政府與民間捐款共同補助後續之實質修繕補強工程。

         921基金會提出之「協助受損集合住宅擬定修繕補強計畫書方案」,經民國89年9月6日第1屆第5次董監事聯席會審議通過,並於89年9月16日與臺灣營建研究院簽訂委託合約,由臺灣營建研究院受理協助之申請,並籌組遴選與審查小組,協助社區甄選專業團隊及審核專業團隊擬定之修繕補強計畫書。之後再分別由921基金會及內政部提出「補助受損集合住宅辦理修繕補強方案作業要點」(90年8月31日第1屆第10次董監事聯席會通過)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921震災震損集合住宅必要性公共設施修復補強工程補助及施工抽查作業要點」(內政部90年9月24日台內營字第9085505號令),由921基金會及921重建會分別補助受損集合住宅辦理「必要性公共設施修復補強工程之營建管理、監工及工程經費」之21%及49%。… Read the rest

4-22 重建家園貸款信用保證

為協助無法提供足額擔保品之921震災弱勢災民,順利取得重建家園所需之貸款,並協助社區或集合式住宅受災戶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5條規定設立之都市更新團體,取得更新重建資金。行政院於民國89年3月15日函送「提撥專款辦理震災災民重建家園貸款信用保證業務計畫」(台89內字第07552號函),並於89年3月17日核定「921震災災民重建家園貸款信用保證業務處理要點」(台89內字第07948函),由921基金會捐贈30億元專款,交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設置專戶,辦理921震災災民重建家園貸款信用保證。… Read the rest

4-21 原購屋貸款餘額協議承受

「921震災重建暫行條例(草案)」於立法院審議期間,有災民組織及民間團體提出對照法案與部分條文,主張政府與金融機構應「概括承受」震損房屋之購屋貸款,以降低災民之負擔;或提撥財源先賠償受災戶住宅重建或修繕補強之工程款,再行代位追償。惟在歷經協商之後,「概括承受」與「代位求償」主張因「政府財政負擔過重」、「公平考量」、「多數金融機構已民營化」等理由而被排除在外,僅於第53條規定,災區居民得經原貸款金融機構之同意,以其因震災毀損而經政府認定之房屋及其土地,清償原貸款債務,即所謂之「原購屋貸款餘額協議承受」。… Read the rest

4-20 新社區開發

為安置位於斷層帶、土石流危險區或其他地質脆弱地區受災戶之需要,政府於「災後重建計畫工作綱領」之社區重建計畫下提出開發新社區之構想,並將新社區之土地取得、開發方式與經費籌措等相關規定納入民國89年2月3日公告施行之「921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相關條文經89年11月29日、92年2月7日兩次修訂,開發主體不再以縣(巿)政府為限,新社區區位選擇亦從以公營事業土地為主,放寬至將私有土地納入選項,土地取得方式則在協議價購與實施徵收外,納入土地重劃或區段徵收等管道。

         為降低開發成本、減輕受災戶承購或承租新社區住宅之負擔,開發主體除可依政府相關作業要點,申請補助規劃設計費、地質鑽探費、技術顧問費、公共設施興建與復舊工程費、土地徵收及地上物拆遷補償費、共同管道工程經費等。… Read the rest

4-19 重建家園緊急融資

民國88年9月21日行政院召開緊急應變會議,宣布「中央銀行提撥郵政儲金轉存款1,000億元,供銀行辦理災民重建緊急融資」。9月25日李總統登輝依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3項規定之意旨,經行政院院會決議,發布「緊急命令」,明定中央銀行得提撥專款,供銀行辦理災民重建家園所需長期低利、無息緊急融資,其融資作業由中央銀行予以規定並管理之,成為辦理受災戶購屋、住宅重建及修繕優惠貸款之依據。為執行「緊急命令」第2點之規定,中央銀行於10月1日公布「921地震災民重建家園緊急融資專款之提撥及作業應注意事項」(88台央業字第0201429號函)。該注意事項為因應「921震災重建暫行條例」之公布施行,再於89年3月24日(89台央業字第020000097號函)配合修正,承貸銀行受理期間及申請貸款期限。… Read the rest

4-18 以地易地

921重建會於民國88年9月28日召開之第2次委員會議,針對斷層帶及兩側之重建問題,提出「尋覓適當公有土地遷建,並採『以地易地』方式處理」之構想,並將「以地易地」政策納入89年2月3日公告施行之「921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依據「921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36、37條及財政部訂定之「921地震災區國私有土地交換作業辦法」(89年9月1日財政部台財管第8900022565號)規定,災區原已建築使用之私有建築用地或震損之5層以上公寓大廈且因震災致死人數超過5人以上者,經變更為非建築用地,無法以巿地重劃、區段徵收、都巿更新或其他方式辦理重建,且災後未獲配國民住宅者,得申請與鄰近國有非公用建築用地或各級地方政府所管之直轄巿有、縣(巿)有、鄉(鎮、巿)有非公用土地辦理交換,並以價值相當為交換原則。「921震災重建暫行條例」後經89年11月29日與92年2月7日兩次修訂,放寬申請辦理土地交換之規定,刪除震損公寓大廈樓層及死亡人數之規定,並排除「建築基地無法以市地重劃、區段徵收、都市更新或其他方式辦理重建」所衍生之認定困擾。… Read the rest

4-17 貸款本息展延

民國88年9月21日行政院召開緊急應變會議,宣布「受災戶原有房屋已辦理擔保借款部分,本金延展5年,利率減四碼,利息展延6個月後繳付」。9月22日財政部依行政院之指示,邀集各金融機構同業公會研商後,將本息展延措施通知各金融機構(台財融第88749725號函)。9月30日連副總統戰於921地震救災督導中心第2次會議裁示,擔保貸款屬購屋貸款者,本息展延期限延長為5年(88年9月30日台財融字第88761102 號函)。是項本息展延措施納入89年2月3日公告施行之「921震災重建暫行條例」,利息展延5年之適用對象涵括震災前已辦理之擔保借款,且展延期間之利息總額得於借款存續期間內分期攤還。… Read the rest

4-16 霧峰林宅再生

霧峰林家花園建於清同治光緒年間,係由頂厝、下厝及萊園等三大部分所建構,是臺灣最完整的紳官宅第建築,頂厝之景薰樓更是國內無雙之閣樓式宅第,其主體建物占地約11,000平方公尺,而萊園面積達數十甲,民國74年被內政部列為國家二級古蹟。

         921震災後,各院落嚴重損毀達80%,其中景薰樓後樓全倒,而曾花費2億元整修之景薰樓中落樓及大花廳,亦再次受創,宮保第等群落亦受創嚴重。由於霧峰林宅係中部重要文化資產,也是文化旅遊之亮點,各界均關注其復建,經地方與921重建會組成「霧峰林宅復建委員會」,進行整體復建計畫之協調與督導,計有8項執行計畫:「全區復建計畫擬定執行與再利用規劃設計」、「頤圃清理紀錄及保護鋼棚架工程」、「景薰樓」、「宮保第」、「大花廳」、「頤圃」、「頂厝後樓」、「二房厝」等計6大建築群組,由於面積廣大,工程複雜計需經費6.5億元。原由921震災重建更新基金先編訂1億5,000萬元,不足處再向該基金會申請補助5億元,共計6.5億元。… Read the rest

4-15 災區之河川整治與復育

  921地震造成中部地區四大河川流域之護岸、海岸堤及沿線灌溉系統嚴重破壞,受損區長達182公里。而繼之地震與桃芝、納莉等風災,更引發嚴重之崩塌、土石流與水利設施之損失。

         經濟部水利署水利規劃試驗所特擬定「921地震對水利設施災害防救之研究」,針對河海堤工程、農田水利設施、維生管線、水庫、攔河堰堤防、防洪牆、護欄及閘門等進行調查。另為確保河川生態系之復育以及對已受破壞河川及具土石流潛勢河川之衝擊預防,於民國91年921重建會推動大安溪、大甲溪、濁水溪、烏溪四大流域整體規劃,各權責機關並依前述原則,研擬搶險、修復、復建及災修等工程。大甲溪列為優先執行的計畫,名為「大甲溪流域整體治理方案」,自98年起至102年止,為期5年,所需經費約35億餘元,全額由中央經費負擔。其他河川整治項目包括貓羅溪、濁水溪、廓子溪、頭汴坑溪、新虎尾溪等。水保局亦積極推動河川生態工法運用於護岸、堤防及防砂壩、潛壩與固床工,並要求逐年提高自然生態工法之比例,加強監測河川堤防液化防治與預警系統設置。… Read the rest

4-14 生態工法推動

 921地震之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以下簡稱水保局)與林務局乃優先選擇土石流及坡地崩塌嚴重地區,進行緊急植生綠化與落石清理。惟為永續性運用水土資源,協助災區重建家園,水保局在工程會郭副主委清江之戳力推動下,於民國91年12月底完成「全國土石流潛勢溪流調查」,計土石流潛勢溪1,420條,崩塌地面積達50,753公頃,而其中重建區有413條為土石流潛勢溪。此外,亦積極推動替代方案,著重於土石流及崩塌地源頭處理及土砂災害嚴重之野溪及安全防災之生態工法辦理整治,重建區以大安溪、大甲溪、烏溪、濁水溪為四大重點治理流域。… Read the rest

4-13 白冷圳修復

白冷圳建於民國12年至21年5月完工,主圳長16.6公里,灌溉面積1,050公頃,全程路圳依山腰面臨大甲溪而建,計有三座虹吸管,其中第二虹吸管道過抽藤溪底,落差90公尺,全長346公尺,至今仍為遠東最長之虹吸管;白冷圳之闢建為臺中縣新社鄉之農業發展之命脈,在水利工程上具有重要文化歷史意義。

         921地震後全線52%遭到損害,新社鄉之農業灌溉與民生命脈受影響,臺中縣新社鄉居民乃組織「白冷圳社區總體營造促進會」,以推動白冷圳之重建。由921重建會撥款第一期4億多萬元,第二期3億元來進行復建。其中1號倒虹吸管就地重建,2號倒虹吸管因受地震抬升2.2公尺故於原管旁新建,並改建取水口與沉沙池。8號渡槽亦改建於現今95-1公路旁,成為一座紅色鋼拱橋,於92年5月修復完成。… Read the rest

4-12 鹿港龍山寺浴火重生

 鹿港龍山寺自乾隆51年(1786年)由陳邦光偕其郡人改建現址,迄今共進行7次修繕。該寺自清代以後為地方重要歷史文化資產,也是重要信仰中心。民國72年經內政部指定為國家一級古蹟,75年由政府進行全面修復,於79年申報完工。

         88年921地震後建築受損嚴重,彰化縣政府基於該寺為國家一級古蹟,非常重視此古蹟之搶救與修復,依文資法第23條規定,交由建築師事務所進行修建之設計監造。

         在全面修復工程正要展開之際,民間企業熱誠贊助修建經費,並邀請學者專家與地方人士代表籌組「鹿港龍山寺修復工程委員會」,進行龍山寺修復工程相關事宜。… Read the re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