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許可申請審核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經營者申請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除役計畫及財務保證說明,送主管機關審查並繳交審查費。
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經營者應於主管機關作成審查結論前,檢送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認可之環境影響評估相關資料。
第三條 前條第一項除役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設施概述、運轉歷史、曾發生之重大事件及其影響。
二、設施系統、設備、組件與材料之放射性活度調查方法及初步評估結果。… Read the rest
你必須登入才能發表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