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
謝志誠 2017年5月
話說蔡政府,因為體察台灣位處環太平洋地震帶,一旦發生高強度的地震災害,將導致許多耐震能力不及格的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倒塌,危及民眾生命與財產;為了因應潛在的災害風險,改善居住環境,提升建築安全與國民生活品質,在去(2016)年底提出「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獎勵條例」,以鼓勵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獎勵條例」在今(2017)年3月16日經立法院內政委員會議審查完畢,名稱修正為「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4月25日完成三讀,5月1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Read the rest
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都更條例」)第九次修正,從2011年5月展開,經3次座談會、5次研修小組會議及9次跨部會與法規會聯席審查會議,於2012年6月日提交部務會報通過,6月14日函報行政院審議,經召開6次會議於2012年11月7日完成審查,11月29日經行政院第3325次院會通過,且經行政院列為重大法案,並於12月7日函請立法院審議。至2015年12月15日立法院程序委員會決議將「內政委員會報告、行政院、林淑芬等22人、姚文智等31人、邱文彥等27人、李俊俋等23人、陳亭妃等21人、許添財等18人、丁守中等27人、李應元等36人、尤美女等22人、陳其邁等24人、張慶忠等22人、姚文智等17人、陳其邁等20人、蔡正元等16人、邱文彥等21人、林淑芬等25人、田秋堇等23人、姚文智等23人、邱文彥等30人、陳節如等18… Read the rest
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自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公布施行後,歷經八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九十九年五月十二日修正公布施行。因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六日司法院釋字第七百零九號解釋,宣告本條例部分條文違憲失效;另鑒於臺灣早期發展地區,已呈現建築物結構老化、防災抗震能力不足、實質環境劣化、都市機能衰敗等現象,亟待透過都市更新方式來解決,爰從「增強都更信任」、「連結都市計畫」、「精進爭議處理」、「簡明都更程序」、「強化政府主導」、「協助更新整合」、「擴大金融參與」、「保障民眾權益」八大面向檢討修正,以符合憲法所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強化政府主導都市更新能量,維護公產權益,簡化行政程序及擴大奬助措施,同時解決實務執行爭議,以加速都更推動進程,爰擬具本條例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Read the rest
第二十一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之除役,應採取拆除之方式,並在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完成。
前項之拆除,以放射性污染之設備、結構及物質為範圍。
第二十二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之除役,其拆除後之廠址輻射劑量,應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之標準。
第二十三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之除役,經營者應檢附除役計畫,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核合於下列規定,發給除役許可後,始得為之:
一、除役作業足以保障公眾之健康安全。
二、對環境保護及生態保育之影響合於相關法令之規定。
三、輻射防護作業及放射性物料管理合於相關法令之規定。… Read the rest
第一條 本辦法依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經營者申請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除役計畫及財務保證說明,送主管機關審查並繳交審查費。
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經營者應於主管機關作成審查結論前,檢送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認可之環境影響評估相關資料。
第三條 前條第一項除役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設施概述、運轉歷史、曾發生之重大事件及其影響。
二、設施系統、設備、組件與材料之放射性活度調查方法及初步評估結果。… Read the rest
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環署綜字第1050041988號
「權利變換」是都市更新核心制度之一,透過這個制度,可將權利變換範圍內參與或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並提供土地、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的土地所有權人、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或實施者,按照他們在更新前(權利變換前)的權利價值及提供資金比例,「變換」到更新後(權利變換後)的土地、建築物或權利金。
權利價值是權利變換參與者,包括土地所有權人、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或實施者,權利變換前(更新前)提供及權利變換後(更新後)分配所得的權利,經專業估價者本諸客觀公正,並運用邏輯方法及經驗法則,進行調查、勘察、整理、比較、分析及調整等程序所估算出的價值,該價值通常以貨幣金額表示。… Read the rest
都市更新,首要工作就是要劃定都市更新的範圍。都市更新範圍可分成涵蓋面積較大的「更新地區」,以及「更新地區」內可以單獨實施都市更新事業的區塊-「更新單元」。

謝志誠 2012/04/15

肩負「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及增進公共利益」的都市更新,在台北市政府強拆王家後,蒙上陰影。都更真的如此之「惡」嗎?不能否認的是,都更條例過去的八次修正,確實明顯朝向「促進」都更,並以「簡便」程序,「排除」障礙為主,對於「不同意」者的保護措施相對不足,部分條文甚至修到連行政部門都覺得「太超過」。
未來,除非「廢除都更條例」可以凝聚更大的共識,否則就應以文林苑等更新爭議為鑑,一方面檢討執法過程有無瑕疵,另一方面好好審視都更條例的內容。有違憲疑慮的,就聲請大法官會議來解釋;有調整必要的,就尋求更大的共識來修正。然而,在過去一段日子裡滿天飛揚的言論,卻有些怵目驚心之述;其中,影響後續最大的是「誰在主導都更?」為免因誤解而導致偏差的看法,甚至做出因噎而廢食的決定,筆者認為有進一步討論的必要。… Read the r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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