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86年5月1日修正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將臺灣地區之震區範圍由原三個震區(強震區、中震區及弱震區)分為四個震區(地震一甲區、地震一乙區、地震第二區及地震第三區),地震力之計算增加垂直地震力。
921地震後,88年12月29日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耐震設計規範與解說」(內政部台88內營字第8878473號函)有關「震區水平加速度係數」、「各類地盤水平向正規化加速度反應譜係數與週期之關係」及「垂直地震力」等規定與解說,以及臺灣地區震區劃分(臺灣地區之震區劃分由4個震區修正為2個震區:地震甲區及地震乙區)、工址加速度係數及各種地盤平均加速度反應譜等。… Read the r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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