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回:諸羅山(一)

嘉義與「輕」系列結緣,八輕不是第一次。1991年3月,台塑曾考慮將六輕設置在嘉義的鰲鼓農場,最後則是落腳在雲林麥寮。鰲鼓農場位於嘉義縣東石鄉六腳大排及北港溪出海口之間,是台糖公司1964年起規劃圍堤所形成的海埔地,面積約1,000餘公頃。鰲鼓農場內有豐富的濕地生態環境,包括防風林、沼澤、泥質灘地與潮間帶,目前已是雲嘉南國家風景區的一部份,即將被劃定為第18處野生動物保護區。在海埔地以西,隔一水道與外傘頂洲相望,堤防外到外傘頂洲間的廣大潮間帶為海水濕地範圍,為文蛤與牡蠣的重要產區。當時,縣長陳適庸認為東石沿海與外傘頂洲已被嘉義縣府規劃為「自由貿易區」及「國際轉運中心」,若在鰲鼓農場興建基礎工業區,將與原先規劃的綜合開發計畫牴觸。六輕計畫前後,經濟部工業局也一度計畫在嘉義東石沿海鰲鼓農場及外海的外傘頂洲,築堤填海,開發為「離島式」工業專業區,引進鋼鐵、石化及電廠等產業。外傘頂洲,原位於台灣雲林縣台西鄉外海,行政劃分屬於雲林縣口湖鄉,受到波浪、沿岸流及東北季風影響,平均每年往西南方向漂移60至70公尺,目前已經全部漂移到嘉義縣東石鄉外海約10餘公里處。因為沙洲漂移,故外傘頂洲被稱為「移動的國土」,又因為沙洲受侵蝕而逐漸縮小,也被稱為「消失的國土」。五輕開工前夕,政府對高雄後勁居民所作「中油高雄煉油總廠將在25年之內遷廠」的承諾,曾經計畫以這裡作為遷廠預定地。… Read the rest

反濱南記事

  • 1993.06.10     燁隆集團向經濟部工業局提出「鋼鐵城」計畫,申請在台南縣七股工業區內投資興建年產粗鋼650萬公噸的精緻一貫作業鋼廠計畫,用地面積需求約1,000公頃。
  • 1993.06.30     東帝士集團總裁陳由豪宣布籌建煉油廠及芳香烴廠,提出七輕建廠計畫。
  • 1993.09.27     東帝士集團提出石化綜合廠投資計畫。
  • 1993.10.29     經濟部原則同意東帝士集團的石化綜合廠投資計畫依照《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相關規定,開發台鹽總廠七股鹽場1,500公頃土地作為廠區用地。
  • 1993.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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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計畫委員會第251次會議決議

  • 依據區域計畫法第15條之1、第15條之2、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之1第2項第6款及「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海埔地開發專編第四點規定申請開發之海埔地,其地點非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不得開發。本案開發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台南縣政府查稱位於馬沙溝海水浴場3公里範圍內及台南縣政府管河川(大寮排水)河口區範圍內及雲嘉南濱海國家風景區範圍內,請申請人補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文件。
  • 有關申請範圍土地有0.0003公頃位於台南縣政府依土地法第14條及同法施行法第5條規定劃定公告之海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不得私有範圍,上開申請範圍土地,台南縣政府是否同意納入本計畫,請申請人補充台南縣政府同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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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6年度訴字第4176號

  • 原告:聯鼎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甲○○
    • 訴訟代理人:葉永芳律師、梁穗昌律師
    • 複代理人:李夏菁律師
  • 被告:內政部
    • 代表人:乙○○(部長)
    • 訴訟代理人:己○○、丁○○、戊○○
  • 被告:經濟部
    • 代表人:丙○○(部長)
    • 訴訟代理人:庚○○、李育錚律師、吳曉維律師
  • 裁判日期:98年01月21日
  • 上列當事人間因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院臺訴字第0960092243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 主文
    •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即被告內政部95年12月4日台內營字第0950807299號函、被告經濟部95年12月22日經工字第09500191070號函)均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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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訴願委員會訴願決定

  • 案由:聯鼎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因濱南工業區開發計畫可行性規劃報告書(修訂本)事件
  • 訴願人:聯鼎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決定書字號:院臺訴字第0960092243號
  • 日期:2007/10/18
  • 全文:行政院決定書
  • 訴願人:聯鼎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劉季剛君
  • 訴願代理人:葉永芳君
  • 訴願人因濱南工業區開發計畫可行性規劃報告書(修訂本)事件,不服內政部台內營字第0950807299號及經濟部經工字第09500191070號函,提起訴願,本院決定如下:
  • 主文
    • 關於內政部95年12月4日台內營字第0950807299號函部分訴願駁回。其餘部分訴願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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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計畫委員會第193次會議決議

依區域計畫法第15條之2第1項規定「…經審議符合左列各款條件,得許可開發…五、取得開發地區土地及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者…」。另查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及施行細則並訂有公有土地勘察程序事項,本案可行性規劃報告無法反應現今土地權屬現況,工業主管機關意見亦未能整合,本案申請程序,因涉時空環境變遷,計畫內容不符地方未來整體發展方向,且其中縣管土地未獲縣府之同意,影響陸域使用配置甚鉅,使後續審查程序無法進行,爰退回本案。(95年11月09日)

資料來源:http://www.cpami.gov.tw/web/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task=view&id=1382&Itemid=174… Read the rest

濱南開發計畫走入歷史 最後記事

2006年6月,我和蘇煥智聯手寫下「黑面琵鷺的鄉愁(續篇)」,為一個長達13年的環境保護運動先行畫下一個小小的句點。2年多來,在蘇煥智的堅持與臺南縣政府同仁的持續努力下,濱南工業區開發計畫終於正式走入歷史,七股潟湖、大潮溝以西、黑面琵鷺保護區及海寮紅樹林保護區等地也正式納入「台江國家公園」範圍,重要的文化及自然資源將永續保存。此刻起,句點總算真的是句點,懸在心中的那顆石頭也得以放了下來。延續「黑面琵鷺的鄉愁(續篇)」,我把這2年來的點點滴滴給記錄下來,向大家報告,也向大家致意。因為有大家的努力,我們才得以共同寫下歷史。… Read the rest

環評定稿 一波多折2000~2006

2000年1月7日,環保署將《濱南工業區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初稿)》審查結論函送開發單位,要求開發單位就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第六十六次會議結論檢送補充資料。

4月5日,開發單位將補充資料函送到環保署。

一、五二前夕

4月26日,環保署召開「濱南工業區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定稿確認審查會議」,然而會議卻以開發單位所提資料明顯不足,決議不進入實體討論,並請開發單位依環評委員及專家學者所提書面意見補正後再議。

由於環評報告書定稿的確認會議時間,安排在政黨輪替之後,新舊政府交接前夕,難免會被引起不必要的聯想,包括七股海岸保護協會、中華鳥會、台南縣野鳥學會、台南環保聯盟、台灣綠色和平組織、台灣環保聯盟、主婦聯盟、美濃愛鄉協進會、看守台灣協會、動物社會研究室、濕地保護聯盟、國際黑面琵鷺救援聯盟(SAVE-Taiwan)、環境信託協會、自然生態攝影學會、生態保育聯盟等15個環保團體代表,以及立法院永續發展促進會趙永清、陳學聖、朱惠良與蘇煥智等立法委員聯袂前往環保署,針對環保署意圖在新舊政府交接前夕讓濱南案闖關表達不滿外,也一致要求環保署停止審查並將這個頗具爭議性、影響深遠的濱南案留待新政府來決定。… Read the rest

環評過關 原貌重現1999~2000

至此,謎底即將揭曉!

19991215日,環保署召開「濱南工業區開發計畫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專案小組第十四次初審會議」,為濱南案第二階段環評下了專案小組的結論:建議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並提出28項應辦事項,7項應補正或修正意見,以及10項附帶決議。

一、通過環評  附帶條件

專案小組結論之後,不到四十八小時。199912171430分,環保署召開「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第六十六次會議」,以臨時提案方式有條件通過濱南案的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並就濱南案專案小組的建議結論進行部份文字修正,修正後的結論包括Read the rest

二階環評 輪番上場1998~1999

19971230日,經濟部工業局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十三條規定,將開發單位編製的濱南案環評報告書(初稿)以及工業局於19971289日辦理的現場勘察及聽證會紀錄函送給環保署,經環保署初審後,於199829日函請開發單位補正資料,並請其依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審查收費辦法繳交審查費。

218日,開發單位繳交審查費。依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這一天就是《環境影響評估法》第十三條所規定的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期限的起算日。

227日,環保署函送濱南案環評報告書給各機關團體,並徵詢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專案小組成員的意見,經彙整專案小組成員的意見及開發單位的補正說明後,環保署初步決定將濱南案環境影響評估分成六項議題進行討論;然而在分組消息曝光後,蘇煥智於Read the rest

都更建言(三)之容積獎勵不是萬靈丹

過去以來,包括最近召開的執政決策協調會,政府部門總是習慣拿「提高容積獎勵,給予足夠容積」當作加速都更的催化劑。

一、一坪換一坪之後

談到容積獎勵,就很難不令人想到台北市政府曾引以為傲的老舊公寓「一坪換一坪」政策。識者心知肚明,能有「一坪換一坪」的福利,恩典是來自犧牲別人的天際線,讓屬於公共財的容積「合法」轉化成私有財。「地段好、戶數少、樓層低」搭配足夠的容積獎勵額度,才能吸引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即俗稱的「建商」)願意先拿出資金投入更新,支付整個建築成本及管銷費用,再藉由銷售其分配所得的房地沖銷投入的資金,且還有利潤。… Read the rest

都更建言(二)之公股行庫角色要積極

針對蔡英文總統於11月14日召開的執政決策協調會議指示「執政團隊儘速研擬修法,加速推動老屋更新,並鼓勵公股行庫積極參與都更」部分,提出下列見解:

一、金融機構,心態保守

過去以年,金融機構對於都更的心態是保守的。若有所參與,也絕大多數是針對以「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即俗稱的「建商」)」擔當「實施者」的更新個案,提供建商「建築融資」,或於更新個案完成後,提供所有權人「抵押貸款」;至於,以住戶自組的都市更新團體(即「更新會」)為「實施者」(即俗稱的「自力更新」)的更新個案,則相對少數。而,之所以會是少數,一方面是社區住戶間的問題,也就是「社區意識普遍不足,冷漠者多過熱心者,少數願意出頭者常常被澆冷水,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熱情很快冷卻下來」,另一方面則是資金籌措難度頗高。不能否認的,資金籌措難度可能來自部分住戶本身的信用瑕疵,但金融機構心態保守絕對是關鍵。… Read the rest

都更建言(一)之推動都更要多軌並進

依照現行都市更新條例規定,推動都更的途徑有「民辦」和「公辦」兩大類;前者可分成:(1)由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即俗稱的「建商」)擔當實施者與(2)由所有權人自組都市更新團體(即「更新會」)為實施者,後者則可分成:(1)由主管機關自行擔當實施者或(2)經過公開評選程序委託建商,或者(1)同意其他政府機關自行擔當實施者或(2)委託建商擔當實施者。

一、民辦都更,由盛而衰

「民辦」部分,稍早的921災後重建因時空環境不佳與建商意願不高,故當時的都更多以由所有權人「自行實施」為主;稍後,則因房地產行情逐漸熱絡,加上各種都更口號(如「一坪換一坪」)的催促,開始導向由建商擔當實施者的「委託實施」,特別是在高地價的雙北地區。… Read the rest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獎勵條例草案》見解

在去年底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獎勵條例草案》(簡稱「老屋重建條例」)前,新北市政府就已著手規劃防災型都更方案,並於今年1月3日通過《新北市推動防災建築再生暫行自治條例》(簡稱「建築再生條例」)。

比較中央政府與新北市政府針對「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或再生)」的策略,不難發現:第一,新北市政府「建築再生條例」所提供的容積獎勵幅度高於中央政府的「老屋重建條例」;第二,新北市政府「建築再生條例」涵蓋範圍擴及必須整建或維護的老舊建築物,並補助辦理整建或維護所需費用的75%(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000萬元);第三,新北市政府「建築再生條例」核准並完成拆除者,補貼1年租金;第四,兩者均以百分之百同意的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為對象;第五,在稅捐減免部分,新北市政府的「建築再生條例」針對條例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拆除者,提供「新建期間,全額補貼地價稅,新建後四年內補貼地價稅及房屋稅百分之五十」的優惠措施;中央政府的「老屋重建條例」則針對條例施行後五年內申請重建計畫者,提供「重建期間,免徵地價稅;重建後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重建後建築物,於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期間內未移轉者,得延長其房屋稅減半徵收期間至喪失所有權為止」等優惠措施。… Read the re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