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9 重建經費補助及審查作業

重建經費龐大,總計2,123億元,其中88下半年及89年度中央預算追加預算1,061億元、90年度中央總預算62億元、90年度第一及第二期特別預算合計1,000億元。行政院主計處為使重建預算積極有效執行,特訂定「90年度921震災災後重建特別預算執行與會計事務處理應行注意事項」,規定各機關應就所屬主管業務先期規劃,擬訂具體執行計畫,在重建預算核定後一個月內,送921重建會審查,超過5,000萬元以上者並應邀請工程會參與審查;具體計畫核備後,即報請行政院先核撥核定預算數百分之三十經費,以積極執行,並應於撥款2個月內完成發包程序。… Read the rest

2-18 九二一震災社區重建更新基金

「921震災重建暫行條例」原本對於災害補助有其侷限性,民國89年11月修正公布的部分條文修正案,大幅度鬆綁。根據該條例,中央各有關部會應配合訂定或修正之相關子法計有27項,除了少數與重建組織有關外,大多集中在法令鬆綁與經費補助(包括補貼)2項;為配合這些子法的執行,行政院依921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70條第1項規定,設置921震災社區重建更新基金,性質上屬於作業基金之非營業基金,總共編列新臺幣(以下同)488億元(其中466億屬於特別預算)。

        依據921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70條及921震災社區重建更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5條規定,基金之用途限定以下16種:(1)補助災區社區開發、更新規劃設計費。(2)撥貸辦理災區社區開發、更新地區內土地取得及地上物拆遷補償。(3)撥貸辦理災區社區開發、更新地區開發興建。(4)投資社區開發、更新有關重要事業或計畫。(5)補助災區個別建築物重建規劃設計費。(6)撥貸辦理災區個別住宅重建。(7)補助政府依重建暫行條例第23條第6項規定辦理所需之費用。(8)重建推動委員會所需之經費。(9)生活重建相關事項。(10)文化資產之修復。(11)低收入戶創業融資貸款之利息補貼。(12)受讓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產權貸款之利息補貼。(13)依重建暫行條例第53條第5項規定辦理之利息補貼。(14)因震災毀損有爭議之建築物,經依本條例第17條之1第7項所為之鑑定,或提起民、刑事訴訟之鑑定費用補助。(15)管理及總務支出。(16)其他有關支出。… Read the rest

2-17 921災後重建預算

 災變之初,政府為快速解決此一震災發生的救災與重建問題,最早於災變次日緊急撥款新臺幣(以下同)53億元,又依緊急命令第1條規定,在民國88年下半年度與89年度辦理追加預算1,061億元,用以負擔受災戶的慰助金、緊急搶救及重建等經費;並在9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列重建相關經費63億元,另外由中央銀行提撥1,000億元專款,作為災民重建貸款之用。政黨輪替後,依重建暫行條例修正第69條規定,編列90年度「921震災災後重建特別預算」1,000億元;分析國民黨主政時期的重建,特別強調災區迫切需要、確需由政府負擔經費為原則;追減經費以自然節餘、對政府施政無重大影響。但民進黨主政時期,則將重建完成定義重新詮釋,認為除了公共建設重建之外,有關集合式住宅之重建、災區失業者就業措施、安置受災戶用地之取得、觀光產業重建、產業復興等等皆須政府編列預算。… Read the rest

2-16 重建區各鄉鎮重建綱要

  921地震發生後,為使各級政府研擬之重建計畫均有原則遵循,經建會訂有「災後重建計畫工作綱領」,作為相關單位執行重建工作之依據。根據「災後重建計畫工作綱領」,整體重建計畫分為「公共建設計畫」、「產業重建計畫」、「生活重建計畫」與「社區重建計畫」等4大項;社區重建計畫基本上以鄉鎮市為範圍,此即通稱的各鄉鎮重建綱要計畫。

         根據「災後社區重建計畫內容及作業規範」,社區重建計畫應以鄉鎮市為範圍,在程序方面,應先甄選規劃團隊研擬重建綱要計畫,送鄉鎮市重建推動委員會審議,並核轉縣市重建推動委員會核定,作為擬定社區重建計畫之依據,同時據以擬訂社區更新計畫以及相關之都市計畫變更案。而依鄉鎮、市重建綱要計畫,應就各社區地理位置、地形地貌、地方文化特色、產業發展形態、建物毀損狀況及社區居民意願,劃分為個別建物重建與整體重建二種重建方式;根據民國89年12月,921重建會的統計,全國訂有重建綱要計畫的鄉鎮市,以南投縣13個最多,臺中縣8個次之,總計全國有33個鄉鎮市訂有重建綱要計畫,921重建會於90年曾經出版各鄉鎮市重建綱要計畫摘要版,以供各界參考。… Read the rest

2-15 災後重建計畫工作綱領發布

民國88年9月21日至89年5月20日,此一時期對於921重建政策包括88年11月9日行政院公布的「災後重建計畫工作綱領」,89年2月3日總統公布「921震災重建暫行條例」以及89年5月15日行政院同意備查「災後重建政策白皮書」。災後重建計畫工作綱領由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經建會)負責,揭櫫的內容主要涵蓋重建計畫目標、基本原則、前置作業、整體重建計畫及配合措施等。計畫目標包括塑造關懷互助的新社會、建立社區營造的新意識、創造永續發展的新環境、營造防災抗震的新城鄉、發展多元化的地方產業及建設農村風貌的生活圈等6項。前置作業方面包括提升耐震設計標準、地質及災情調查、土地基本測量、禁限建地區劃設及公告、人才及災情資料庫建立等5項。至整體重建計畫主要含括公共建設、產業重建、生活重建、社區重建等4大計畫,其中對於重建的架構、各重建計畫範圍、部會分工、規劃要領、經費來源,甚至編製內容格式、編報流程及時程、計畫審議核定程序等,均有鉅細靡遺的具體規定。相關配合措施主要為制定特別法及增修現行法律、防救災體系制度強化、財源籌措、祭祀公業土地處理、地籍測量與土地複丈問題處理及人力等6項。… Read the rest

2-14 地籍重測與整理

 內政部土地測量局(現為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以下簡稱土地測量局)於921地震後成立「921地震因應小組」,統籌規劃進行3次大規模基本控制點檢測,及災區7縣市之三等控制點補建、新建、圖根測量及地籍圖重測、修正測量、圖解地籍圖數值化等各項急迫性測量工作,將檢測成果提供各機關辦理災區重建之基礎資料。

        民國88年10月3日內政部邀集相關機關研商因應措施,結論略以:災區土地複丈業務暫不受理,地籍測量因應措施由內政部地政司研擬,並於內政部災區都市復建委員會之地權處理推動小組成立土地測量小組。續於88年10月11日召開「921集集大地震災後重建工作土地測量小組」第1、2次會議,同月29日召開第3次會議、89年3月2日召開第4次會議,主要議題為建立災區控制點及圖根點位移狀況、完成災區地圖重建工作、完成災區像片基本圖及地形圖、完成災區都市更新及新社區地籍圖。其後土地測量局邀集災區縣市政府就「921地震災區圖根測量計畫」研商後續圖根測量原則及時程。88年10月1日至31日土地測量局分三階段進行一、二、三等衛星控制點及歷年重測區之四等衛星控制點。… Read the rest

2-13 災區認養展現同胞愛

 921地震震盪出臺灣空前慘烈的災情,為儘速進行重建工作,有賴社會資源積極投入。遂由內政部與教育部結合政府單位、公私立機構、企業、團體或個人等龐大資源協助受災地區之重建工作,其中受創損害最深的災區學校,則交由教育部積極辦理災區認養工作,其重點由「救災」轉為「安置」與「重建」。教育部因而訂定「九二一大地震受災國民中小學重建工作認養要點」(草案),經行政院同意准予照辦後,於民國88年10月29日以台(88)國字第88132603號函訂頒。教育部並成立「地震災情回報中心」,統計學校毀損情況;88年11月18日之全國校舍損壞統計,計有870所學校校舍受損,包括大專校院81所,高中(職)及特殊學校133所,國中168所,國小488所。在進行重建的293學校中,由民間認養的有108所。這些學校在政府與民間企業、團體協力合作下,自90年6月份起陸續落成完工,學生可以在全新的教室裡安心地學習與成長,美麗校園又迅速地從瓦礫堆中重新站起來。… Read the rest

2-12 危險房屋鑑定

內政部負責全國建管法規,在921地震發生後,該部原依據民國85年2月5日訂頒「震災後建築物危險分級及其使用評估基準」作為鑑定災區住戶全倒救助及慰問金之發放標準。

        該部後於88年9月26日函頒「921大地震災區建築物危險分級評估作業規定」,依照房屋毀損情況分為「全倒(張貼紅色標誌)」及半倒(張貼黃色標誌)」,作為發給救助及慰問金之依據。惟為避免與85年之評估基準混淆,爰於9月30日以台(88)內營字第8874760號函撤銷;10月1日內政部另以台(88)內營字第8874792號函訂定「921大地震受災區建築物危險分級評估作業規定」,因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與921重建會的鑑定標準不同,致使私有房屋因涉及救助金與慰助金問題,動輒得咎,而負責公有建築的主管機關則無此問題,譬如學校建築部分,教育部於88年10月8日以台(88)總(一)字第88124925號函列舉3項原則,作為危險公有建物認定之拆除作業準則。… Read the rest

2-11 災民代表委員

921震災重建暫行條例規定,921重建會以行政院長為召集人,召集中央相關部會、災區地方政府及災民代表組成,且災民代表委員不能少於5人。

        災民代表委員競爭激烈,當選委員者平日熱心反映意見,遇重大案件就會在行政院長主持的委員會議中發言。在黃榮村及陳錦煌執行長任內都很尊重他們的意見,彼此體諒。至郭瑤琪執行長任內因拆除組合屋政策與委員們產生強烈衝突。

         災民代表委員在以民為主的政治生態中有其必要,由於他們來自基層,更能切身感受災民的痛苦,所建議的案件也都符合實情,例如降低銀行貸款利率、修正暫行條例、受災戶房貸還款年限由20年延長至30年(延長還款年限未通過,直到民國98年1月23日為因應金融風暴始實施)。另外就是查核重建工程是否按暫行條例規定雇用三分之ㄧ以上之災區居民,不無苦勞。… Read the rest

2-10 九二一大地震受災戶聯盟

921大地震受災戶聯盟可說是由災民集結起來直接向政府要求權益最積極的組織,它的行動也帶來許多爭議;民國88年在10月1日,一群臺中大里市倒塌的集合住宅災民發起組成「921地震受災戶聯盟」,他們自稱為「災盟」或「921受災聯盟」,最初有30個受災社區加入;主導人物包括劉繼敏陳惠澤林茂生、江立權、吳萬發、周武鴻等人;主要成員以倒塌的集合住宅所有人為主,很少有個別的災戶加入,它的組織架構也反映這個事實,災盟第一個集體行動是發起「1009 夜宿總統府行動」,提出「災民做主,政府善後;人民有難,政府擔當,政府應以市價收購地震前的土地建築物;追究責任,速審速決;政府互助,全民得利」等4大訴求,這4大訴求大致上顯現了災盟後續行動的基調,亦即強調「天災固然可怕,人禍更是罪魁禍首」。「災盟」第1次行動引起各方注意,主要發行刊物為「921災盟通訊」;89年3月13日在總統大選投票前夕,災盟提出5大訴求:(1)政府應依正義與互助原則,協助災民重建家園;(2)921民間善款應災款災用,讓災民實質受惠;(3)災害若涉及人為不法,應速審速決,伸張司法正義;(4)政府應儘速落實各種重建承諾,不得再跳票;(5)原住民之家園重建,應以民族自治區與公屋制等方式為之。… Read the rest

2-9 全國民間災後重建協調監督聯盟

民國88年921地震發生後,許多民間及文史工作團隊,尤其是在地工作團隊莫不投入災區,期能貢獻協助心力。依據921重建會非正式的統計,在全國33個受災鄉鎮市中,這些在地工作團隊全盛時期可能超過130個,這些地方工作團隊通常多有較深文史或人文素養,在成立初期也得力於許多外地的救援力量,而且幾乎都是以非營利組織的型態出現;為了便於資源的有效分配與民間捐款的有效監督,並協助地方爭取政府有限的補助款及發揮民間工作團隊的持續力量,在臺北市婦女救援基金會沈美真律師等人的發起奔走之下,88年10月1日全國民間災後重建協調監督聯盟(以下簡稱全盟)第1次籌備會議在國立臺灣大學(以下簡稱臺大)社會系會議室召開,由瞿海源教授主持,共有26個民間工作團隊出席,公推中央研究院李遠哲院長擔任召集人;第2次籌備會則於10月7日亦在臺大社會系會議室召開,仍由李遠哲院長主持,當天下午5點由李遠哲院長主持全盟成立記者會,宣布全盟正式成立(後來因投入重建工作,更名為「全國民間災後重建聯盟」,已於90年解散),根據全盟2年工作紀要的紀錄,全盛時期加盟的民間團體包括12種團體,154個組織。… Read the rest

2-8 義務役官兵提前退伍或未役役男徵服國民兵役

國防部為讓災區內受災戶刻正在營服義務役之官、士、兵能返鄉協助重建家園,特依緊急命令規定,以專案方式辦理停役、提前退伍。申請辦理提前退伍之條件如次:

  • 其直系血親、配偶或兄弟姐妹之ㄧ死亡者。
  • 其直系血親、配偶遭致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
  • 其家屬賴以居住之房屋遭致毀損而不能居住者。

        在申請提前退伍未核准前,各部隊長得依權責或實際狀況,從寬准假,俾利處理災後事宜。當事人正受新兵入伍訓練者,可辦理「解除徵集」,轉服國民兵。本項規定自令頒之日起實施,俟緊急命令終止,停止辦理。

         內政部奉總統緊急命令規定,訂定921大地震受災戶役男徵服國民兵役作業規定,對於民國70年(含)以前出生之災區受災戶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役男,得於89年3月24日前申請徵服國民兵役。… Read the rest

2-7 受災戶慰助金發放

921地震發生後,行政院於9月22日起研商災害援救及相關善後措施,作成發放慰助金之決定。受災戶慰助金、租金之核發,係依據行政院民國88年9月30日台88內字第36179號函辦理,受災戶住屋全倒、半倒慰助金之發給對象,以災前戶籍登記為準,且實際居住於受災屋之現住戶,由戶長或現住人具領,未居住於受災毀損住屋者,不予發給,並由各村里幹事完成查報送鄉鎮市公所核定辦理發放。依據內政部88年12月1日台(88)內社字第8897326號函指出,為因應921地震發放災民慰助金、租金,計需經費新臺幣(以下同)277億6,151萬元。921震災後,針對死亡、失蹤者每人發給100萬元,計發放2,474人;重傷者每人發給20萬元,計發放754人;房屋全倒者每戶20萬元,計發放51,753戶;房屋半倒者每戶10萬元,計發放54,406戶;總計發放慰助金181億1,670萬元。在重建工作中,受災戶慰助金、租金之核發,扮演著救急濟貧的功能,提供重建區民眾生存安全的保障,以維持其基本生活品質。… Read the rest

2-6 重建特別法制定及修正

民國88年11月25日行政院2657次院會討論通過「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草案),並函送立法院審議,行政院蕭院長萬長宣布921的緊急救災與安置已告一段落,今後應著重於重建工作,遂展開重建之路。89年2月3日總統公布「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作為銜接緊急命令之任務性與限時性特別法,共計75條,施行期限為5年,應訂定的相關子法共計22項。此22項子法,政黨輪替前完成15項子法,截至89年9月21日又完成其餘7項子法。由於暫行條例公布後飽受各界抨擊,特別是有關災區地籍測量之實施、集合式住宅之重建、促進災區失業者就業措施、安置受災戶用地之取得等問題仍亟待解決,為因應災區民眾重建需求及切合重建區現況,以期更有效推動災後各項重建工作,該條例檢討修正之議紛起,適逢政黨輪替,行政院遂責由九二一重建會擬具「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於89年9月20日921震災週年前夕,行政院以台89內字第27678號函請立法院優先審議,乃921震災週年之省思與變革。… Read the rest

2-4 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

民國88年9月27日行政院成立九二一重建會,蕭院長萬長擔任主任委員、劉副院長兆玄擔任副主任委員兼執行長,並設置江主任委員丙坤、趙主席守博、陳總司令鎮湘等3位副執行長及13個工作小組,9月28日於臺中市警察局設置單一窗口的中部辦公室,轄下由軍方成立國防部災後重建協調支援中心,並指定陸軍總部於臺中大里天山營區成立國軍災後重建指揮部,統一調派指揮災區三軍兵力,相關部會首長及參謀總長為委員,相關縣市長及鄉鎮長亦參與工作小組,迄至89年1月12日,總計召開49次工作會報。

        89年5月20日政黨輪替,行政院立即進行九二一重建會組織之重組,由黃政務委員榮村擔任改組後首任九二一重建會執行長,行政院院長及副院長擔任召集人與副召集人,相關部會首長、災區地方政府與民間團體成員出任委員,下設有7處,分別為企劃、公共建設、產業振興、生活重建、住宅及社區、大地工程及行政等處,另設巡迴輔導小組及民眾服務中心;其後配合重建需要,組織曾多次局部調整,直至95年2月4日暫行條例實施期滿,九二一重建會也隨之結束,但仍遺留一些工作未完成,例如社區重建更新基金帳目清理、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實錄編印、檔案移交、辦公室財產處理等事項必須繼續處理,乃成立「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社區重建更新基金清理小組」繼續運作,人員只留14人,至95年12月31日止。… Read the re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