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目標14:保育及永續利用海洋生態系,並防止海洋環境的劣化

具體目標14.1:減少各式海洋汙染,包括營養鹽及海洋廢棄物。

指標14.1.1:沿岸區域優養化指數及漂流塑膠碎片密度。[1]

  • 現況基礎值:海域環境水質合格率100%,且持續辦理淨灘工作,推動各界認養海岸,定期檢討使用國際淨灘行動(ICC)監測表。(2016年)
  • 2020年量化目標:海域水質監測站營養鹽符合當地海域海洋環境品質標準合格率達99.5%以上。另,依據ICC監測表分類方式,塑膠類製品較2017年減少,並每年滾動檢討執行成果。
  • 主(協)辦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科技部

指標14.1.2:全國海域環境水質監測站等8項水質項目合格率。Read the rest

核心目標15:保育及永續利用陸域生態系,以確保生物多樣性,並防止土地劣化

具體目標15.1:保護、維護及促進陸域及內陸水域生態系統的永續利用。

指標15.1.1:森林覆蓋率。

  • 現況基礎值:森林覆蓋率達60.71%。(2017年)
  • 2020年量化目標:森林覆蓋率達60%以上。(維持森林零損失的概念)
  • 主(協)辦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

指標15.1.2:參考國土計畫法劃設的國土保育地區納入保護區系統的比率。

  • 現況基礎值:參考國土計畫法劃設的國土保育地區納入保護區系統的比率達38.17%。(2016年)
  • 2020年量化目標:參考國土計畫法劃設的國土保育地區納入保護區系統的比率達3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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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目標16:促進和平多元的社會,確保司法平等,建立具公信力且廣納民意的體系

具體目標16.1:強化社會安全網,確保社會安定,加強治安維護工作,遏止暴力犯罪。

指標16.1.1:暴力犯罪發生數。

  • 現況基礎值:全年暴力犯罪發生1,627件。(2016年)
  • 2020年量化目標:暴力犯罪發生1,499件、暴力犯罪發生數下降3%。
  • 主(協)辦機關:內政部

指標16.1.2:扣押沒收新制執行成效。[1]

  • 現況基礎值:2016年7月至12月,警察機關執行扣押沒收新制成效以「個案扣押金額執新臺幣10萬元以上的案件」為統計標的計259件,扣押金額新臺幣19億7,384萬9,366元。(2016年)
  • 2020年量化目標:預估扣押沒收新制執行成效應達新臺幣160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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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目標17:建立多元夥伴關係,協力促進永續願景

具體目標17.1:積極參與WTO貿易與環境議題討論及談判,強化貿易與環境的相互支持,促進普遍、具規範基準、公開、不歧視及公平的多邊貿易體系(同具體目標13.b)。

指標17.1.1:環境商品協定附件商品清單的稅率。[1]

  • 現況基礎值:(1)包括我國在內共18個WTO會員積極參與「環境商品協定」(Environmental Goods Agreement,EGA)複邊談判,截至2016年底,已舉行18回合談判及小型部長會議,我國將持續積極參與後續談判,藉此爭取有利我業者的降稅模式,以促進我國綠能產業發展與出口商機,並為全球共同對抗氣候變遷努力。(2016年)(2)談判未完成。(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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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具體目標與指標)

1.消除全球一切貧窮。

1.1在西元2030年前,消除所有地方的極端貧窮,目前的定義為每日生活費不到1.25美元。

1.1.1低於國際貧窮線的人口比例,按性別、年齡族群、就業狀況、地理位置(鄉村、城市)等條件分類。

1.2在西元2030年前,依據國家的人口統計數字,將各個年齡層的貧窮男女與兒童人數減少一半。

1.2.1低於國家貧窮線的人口比例,按性別、年齡族群等條件分類。

1.2.2根據國家定義的生活貧困的男性、女性及兒童比例。

1.3對所有的人,包括底層的人,實施適合國家的社會保護制度措施,到了西元2030Read the rest

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事實與數據、具體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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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及指標未納入我國永續發展指標的理由

 

1.5.3 具備國家及地方降低災害風險策略的國家數量。

說明:此指標非單一國家層級填列的指標,屬全球層級,故不予訂定指標及具體目標。

3.8.2 家庭在健康方面的支出占家庭收入及支出的比例。

說明:目前中央健康保險署提供「門診、住診部分負擔金額」,衛生福利部統計處提供「家庭自付費用占國民醫療保健支出比率」,行政院主計總處提供「醫療保健支出占家庭消費支出結構的比率」,均為現況基礎值,且無單位訂定指標及具體目標。
3.9.3 意外中毒死亡率。

說明:依衛生福利部死亡資料檔原死因註碼為意外中毒者(2008年以後為ICD-10版X40-X49)為統計對象。ICD-10版X40-X49之死因如下:… Read the rest

莫拉克風災,來自中國的捐款

莫拉克風災,中國各界透過海峽兩岸交流協會、海峽交流基金會的捐款共計:22億4,203萬9,343元(至2010年8月底)

  • 99.2.6經收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代轉大陸海峽兩岸關係協會轉贈大陸各界響應賑災捐款,指定作為組合屋之內裝配套事宜專用,轉至內政部營建署  150,000,000
  • 99.2.6經收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代轉大陸海峽兩岸關係協會轉贈大陸各界響應賑災捐款,指定作為災區學校、橋樑、公共活動設施重建項目專用,轉至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  1,757,377,865
  • 99.2.9經收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代轉大陸海峽兩岸關係協會轉贈大陸各界響應賑災捐款,指定作為災區產業重建專用,轉至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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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全集    

延伸瀏覽……【永春都更案】關於管理費用的爭議

【永春都更案】關於都更條例第25條之一的選配爭議Read the rest

【永春都更案】關於管理費用的爭議

判決書強調管理費用的必要性與合理性。法官指出:(1)實施者已具備工程營建管理的能力與專業,自無委任其他公司辦理營建工程管理的必要性;(2)風險管理費可視為實施者投入資本、創意、管理技術與風險承擔所應獲取對應的報酬,其與工程費用不相同,然實施者有將相同費用重複編列於不同項目的情形,理應由審議會實質審查後作必要調整。當然,有人士,特別是都更業界人士不以為然,但我相信「都更不會因為這項判決而死,都更會因為這項判決而更公平與透明」。司法救濟畢竟是維護當事人合法權利的重要救濟方式,也是社會救濟中最終的救濟方式。透過司法救濟Read the rest

【永春都更案】關於都更條例第25條之一的選配爭議

問題不完全在都更條例第25條之一(也不能說完全沒有問題),也不在「同時或不同時」,問題在於實施者不應該限制不同意協議合建的所有權人僅能挑選同意協議合建的所有權人挑剩下來的。

 原告主張:

實施者應該依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96年11月28日北市都新字第09631184900號函(簡稱「都發局96年函」):「……有關實施者依都市更新條例第25條之1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時,應以整體更新單元進行估價作業。至於選配作業,為顧及所有權人之公平性,參與協議合建者視為一選配單元,由實施者代表與其他權利變換關係人一併辦理選配作業。……」的意旨,讓更新單元內同意協議合建與反對協議合建的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一併辦理抽籤選配,不得分次辦理;然而,實施者不僅未依都發局的函釋內容辦理,反而僅提供極少戶別,供給未參與協議合建的原告申請分配,選配過程難謂公平,與正當法律程序不符。… Read the re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