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個平時很難討論(因為社會興趣缺缺),災後不能討論(會被批冷血,缺乏同理心);但,這偏偏是一個逢災必吵、吵過就遺忘的議題。
921震災後,就如此;2000年訂定災害防救法,把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授權由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 (市) 政府統一訂定之後,依然如此。
從921震災談起
921地震當日下午5 時,行政院召開緊急應變會議,宣布「住屋全倒者,每戶發放慰助金20 萬元,半倒者每戶10 萬元」。88年9月25日經行政院會議決議,總統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發布《緊急命令》」。繼而由行政院為執行《緊急命令》,特訂《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緊急命令執行要點》。《緊急命令》第一點及《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緊急命令執行要點》第三點第一項第四款分別規定「中央政府為籌措災區重建之財源,應縮減暫可緩支之經費,對各級政府預算得為必要之變更,調節收支移緩救急,並在新台幣800億元限額內發行公債或借款,由行政院依救災、重建計畫統籌支用,並得由中央各機關逕行執行,必要時得先行支付其一部分款項」、「緊急命令第一點所定救災、重建計畫統籌支用項目如下:、、、(四)受災戶之慰助、補貼及減免」。… Read the r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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