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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一)109 年 3 月至 6 月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領有以下補助或津貼之一者:(1)身心障礙者生 活補助、(2)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3)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4)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5)低收入戶兒童生活補助、(6)低 收入戶就學生活補助(以未滿 18 歲兒童 及少年為限); 以及(二)109 年 3 月至 6 月經政府列冊且未領取前項各款補助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 兒童與少年。於109年4月至6月期間加發每人每月新臺幣1,500元生活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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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擴大照顧因疫情生計受困民眾,針對原有工作,未加入軍、公、教、勞、農保等社會保險者,因疫情影響,導致工作及家戶收入減少,家庭生活受困者,採計109年1~4月全家平均每人每月生活費及存款,若計得之「全家平均每人每月生活費」不超過當地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倍即可獲得1萬元救助,若低於1.5倍,則可獲得1~3萬元救助。其中,每人存款15萬元免納入計算,讓更多人可以獲得紓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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